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9-06-21浏览次数:10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 教委令第20号),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 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指隶属或依托学校管 理的从事实验教学等工作的教学实体。

 第三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根据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学科建设情况,对教学需要、环境、设施、仪 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有计 划有重点地进行建设。

 第四条实验室分为校级实验中心和院级实验室。为学 校两个及两个以上二级学院提供实验教学服务的实验教学 单位,原则上建立校级实验中心;仅为某二级学院提供实 验教学服务的实验教学单位,建立院级实验室。

 第五条实验室新建、合并、调整、撤消,由二级学院 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实验室设置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 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等物质条件。

 (三)有一定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四)有符合条件的管理队伍。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所承担实验教学内容合理命名,需要具有唯一性。由所属二级学院提出,学校审批确 认后,正式挂牌。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统筹学校实验室管理各项工作;各二级学院是本学院实验室和依托本学院管理的校级实验中心的管理主体;信息化教学中心是学校公共计算机实验室的管理主体,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和信息化教学中心分别设实验室主任和中心主任1~2名,由各单位推荐,学校审批并聘任,负责实验室或中心具体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要创造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实验室要做到整洁卫生,家具、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及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办法,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实验室要加强实验耗材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档案制度。档案资料按《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 和《哈尔滨剑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要求,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哈尔滨剑桥学院关于加强实验室建设的意见》(哈剑院发〔2013〕83号)和《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哈剑院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