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践教学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主要方法和手段,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实践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训练学生的科研素养、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其目的是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实践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学科的新知识、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实习内容,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并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第四条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实习教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实践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践教学宏观管理,制定实践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全校实践教学平台条件、实践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信息化等建设工作,组织编写全校实践教学的教学大纲,统筹下达全校实践教学任务。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实践教学的规划、组织、实施,制定实践教学的教学大纲,开展本单位实验教学中心、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落实、安排实践教学任务,整理保存本单位实践教学资料文档。
第三章实验教学
第七条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培养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理念,统筹安排实验教学内容,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实验教学包括课程实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
第九条实验教学管理包括实验教学计划管理、实验教学文件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实验教学考核管理等。
第十条各类型实验课程的设置原则、功能和作用如下:
1.课内实验:理论课内包含的实验,由演示性、验证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课内实验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学习,掌握实验的基本内容、方法和技能。
2.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结合一门或几门基础、专业课程,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设出系列综合性强的实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主要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和综合实验的应用能力。
实验课程根据教学需要,可与理论课配合设置;部分学时较多、内容独立性较强的可单独设课。低年级学生可以演示性、验证性实验为主,可参与部分设计性实验,掌握基本科学实验方法和原理;高年级学生要以综合性、创新性实验为主,了解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方法。
第十一条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等类型。不同类型的实验项目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如下: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2.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操作,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操作技能等。
3.综合性实验:由多个有机联系的实验对象,在相同实验条件下组合所进行的静、动态同步实验,实验内容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
4.设计性实验:学生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实验要求等,独立完成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自主实现等工作的提高性实验。
5.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学术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与课程教学计划相协调的关于实验教学的具体安排。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优化实验教学体系,科学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实验教学内容、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计划与大纲,规范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并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的原则,整体优化;应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符合学生培养目标和要求。要将教学改革成果融入实验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系统地阐述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用书。它是学生获得实验知识、掌握实验技术、培养实验能力的重要工具,也是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实验教学必须配套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各实验课程指导教师应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积极编写。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理论课安排、实验教学任务量、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等情况,安排开课。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备齐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操作规范、注意事项、实验挂图等。
第十七条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按旷课处理;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
第十八条实验教师应要求学生在实验操作前,以适当形式学习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实验设备操作规范等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每次实验前,实验教师应向学生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实验后,实验教师填写实验记录,并及时批阅学生实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实验课程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实验考核方式、实验项目成绩组成比例和实验总成绩计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实验课程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特点,可采用常规考核、技能操作、卷面考核、提交实验结果(实物作品、撰写科研小论文、提交设计图纸、软件等)和答辩等多种与实验内容相适宜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建立实验项目信息库档案;对人才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课程表、学生实验报告、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实验成绩及实验教学有关规章制度等材料进行科学分类,规范存档。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教学实验设备的正常运行,适应当前科研技术及设备的不断更新,开出创新型实验课程,使学生更能跟上时代科技的发展,学院应科学规划并积极向学校申报相关项目建设经费,用于改善实验教学条件。
第二十五条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用于教学实验过程中所需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年检等保障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及实验室正常运行的费用支出。学院应根据实验教学场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和开出的实验项目数,向学校申请实验教学运行经费,以保证实验课的顺利开展。第四章实习教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实习包括认识实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应与实习基地经常性沟通,共同制定实习计划,以充分发挥实习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实习教学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安排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效果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大纲。实习大纲制定后,经主管院长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条为了使实习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各专业在实习前应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基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习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实习内容、时间和方式。
第三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实习的组织与管理,保证实习按计划有序开展,确保实习安全与实习质量。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业务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三条实习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1.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保密、遵纪守法、劳动纪律、爱护财产等方面的教育,全程负责学生实习的安全,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实习期间对学生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批评教育。对于实习期间出现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与学院取得联系;
3.提前到实习单位熟悉并了解情况,落实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请实习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讲课及参观时间安排等;
4.组织学生熟悉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目的、实习内容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
5.指导学生实习,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检查批阅学生的实习日记,掌握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
6.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工作,评定实习成绩并及时上报;
7.负责填写有关实习报表。
第三十四条参加实习的师生,必须服从学校、企业双方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的管理。实习期间,教师应履行指导义务,学生应遵守实习纪律。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安排实习大纲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认识实习的组织与管理。认识实习使学生通过在本专业对口或接近的企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等单位进行参观学习或定点实习,较全面地了解专业产品的基本生产过程及有关的实际知识,为学习专业课打好基础。认识实习原则上应安排在省内进行。认识实习可采取参观与定点实习(定厂、定车间、定岗位、定任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观由有经验的指导教师领讲,有条件的实习基地可以聘请领导做现场讲解,增加对行业及产品的宏观认识。定点实习时,还可聘请企业技术人员指导。
第三十六条生产实习的组织与管理。生产实习使学生通过参加本专业的生产技术工作,比较深入地了解典型产品的构造、性能、用途及其生产工艺,获得初步的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实际知识,收集有关资料,巩固所学理论知识。生产实习要坚持到生产第一线、到基层单位(工段、班组、车间)进行。生产实习以定点实习为主,辅以必要的参观、讲课等活动,使学生尽可能多参加实际操作。
第三十七条其它实习形式的组织与管理。毕业实习、实践训练、社会实践等参照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的组织管理模式,制定周密的实习计划,加强实习管理,严格执行实习纪律,确保学生的实习安全和实习质量。
第三十八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实习成绩的考核工作。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任务后,须提交实习报告,参加考核。
第三十九条实习考核根据实习大纲,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态度、思想表现、实习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学生实习期间因故(事、病假)缺席累计时间占实习有效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无故缺席累计时间占实习有效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重新实习,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无故缺席累计时间低于有效时间三分之一者,根据认识程度和悔改表现,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允许补足或重新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的请假、考勤以及**事件处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实习经费专款专用落在实处,学院负责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经费负责人严格把关,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支配学校限额内的实习经费。
1.实习管理费。实习单位向学校收取实习管理费,由实习单位开出正式收据,并加盖财务公章,学校凭据报销。
2.实习指导费。实习教学指导依据《哈尔滨剑桥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计算教学工作量。
3.实习差旅费。指导教师实习差旅费标准等同于教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凭票据报销。
第四十二条对不按实习计划执行实习任务或任意变更实习地点的学院,一经检查发现,将削减下一年的实习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