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23-08-2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实验室。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教学部)、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校长、书记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是实验室安全管理重要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准入制度执行等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院长(主任)、书记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各实验室主任签订安全责任状;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为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按计划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施等。

第九条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制定实验室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及考核工作的落实;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环境建设;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实验室必须在醒目处张贴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范。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工作场所和岗位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有一定安全隐患的实验须严格按要求在具备相应实验条件的实验室开展,教授办公室、导师办公室、教研室等办公场所不得作为实验室使用。

第十三条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主要包括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位置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实验结束和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整理好实验器材,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闭门窗。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发现隐患及时清除,并做好相应记录。重点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特种设备主要包括起重类设备、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加热及制冷装置等。特种设备所在的二级单位必须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三)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活动。

(四)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用水安全管理。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要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是否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禁止教师及学生个人购置的空调、冰箱、加湿器、电风扇、电暖器等生活用电器在实验室使用;电水壶、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根据实验室场地功能、用途等不同情况,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备,定期检查与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知识,掌握本实验室适用的特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保持实验室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个人安全防护。涉及个人防护的场所,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配备防护用品,落实防护措施。对处于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发放劳保用品、防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待遇。做好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不得借用或挪用。

第二十条实验室与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环境清洁卫生。在进行实验教学的过程中,应选用对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排放,保护环境。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工作,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实验室废液不经处理倒入下水道。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实行专人管理,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第二十一条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张贴,便于督查和联系。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除实验研究需求外,严禁将食品、宠物等私人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落实准入制情况、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分为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各实验室必须积极开展安全自查,建立自检自查台账,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建立台账并以正式形式通知到相关单位,各级单位应对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章安全室安全应急预案、事故处置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等。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制订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时报备、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

第三十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肇事者、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