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 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 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 号)文件精神,结 合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实验室范围为从事教学、 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单位为实验室房间,包括实验辅助用房,如 实验准备室、仪器室、库房等。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 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如涉及相关场所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风险点是指实验室内伴随风险的部位、 设施、区域或作业过程,或其组合。风险辨识是指识别风险点的 存在并确定其潜在风险因素、风险类别等特性的过程。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指导本校实 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 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 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本校实验室 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 并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 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六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 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 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 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 主管职能部门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 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 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 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 接责任人。
第三章实验室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 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 Ⅰ 、 Ⅱ 、Ⅲ 、Ⅳ 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 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哈尔滨剑桥学院实 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 1)和《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 险评价表》(附件 2)。
第九条 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 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 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学校实验 室划分为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哈尔滨剑桥 学院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 3)。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 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 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 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 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 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各学院应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室安 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 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 同步完成。
第四章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 验室,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 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哈尔滨剑桥 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 4)执行。
第十四条 安全等级为 Ⅰ 级/红色级的实验室报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对其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 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 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 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 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 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 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 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 Ⅰ 级/红 色级、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 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 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 行房间风险辨识和风险等级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填写风 险点清单;围绕风险点开展安全准入教育,落实安全自查及隐患 治理。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主任负责督促各房间安全责任人按照本 办法要求,进行房间风险辨识和风险等级评价;汇总所属房间风 险点清单,上报二级单位;定期对所属房间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 治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汇总所属实验室风险点清单, 报教务处;并定期对所属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分级管理办法,结 合二级单位上报的风险点清单,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 审核和划分,建立实验室风险分级档案;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 全督查及隐患治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当新建实 验室或房间的风险点发生改变时,相关房间应重新进行风险辨识 和风险等级评价,并填写风险点清单,及时向学校报备。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验室存在的风险点及安全风险级别,学 校进行分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由实验室主任组 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一级安全风险房 间每天进行安全自查,二级安全风险房间每周至少进行 1 次安全 自查,三级安全风险房间每半月至少进行 1 次安全自查,四级安 全风险房间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安全自查,并做好自查记录;自查 结束后,及时排除一般不安全因素,发现自身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及时向所属二级单位上报。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由二级单位主 管领导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对一级安全风险房间每周至少 进行 1 次安全检查,对二级安全风险房间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安全检查,对三级安全风险房间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安全检查,对四 级安全风险房间进行日常随机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各实 验室对安全自查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结束后,及时排除一般不 安全因素,协调解决各实验室自身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或安全问 题,难以解决的,及时向学校归口部门上报,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安全督查,具体要求如下:对一 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房间)每学期至少进行 1 次安全督查,对其 他安全风险等级的实验室(房间)进行日常随机抽查,并做好记 录;检查各二级单位、各实验室对安全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检 查各实验室(房间)对安全自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 的较大安全隐患,下发整改告知单,督促相关单位上报整改报告、 照单落实整改;及时协调解决各二级单位自身解决不了的安全隐 患或安全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哈剑院发 〔2022〕3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