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工商管理学院发布时间:2019-12-31浏览次数:10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为推进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项教学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专项申报并纳入学校常规预算、用于示范中心本科实验教学运行及发展的教学经费。

示范中心所在院部应在学校下达的基本教学经费中做好筹划,保障示范中心的常规运行。专项经费是在基本教学经费外对示范中心的补充投入,目的是提升实验教学质量、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在校内外形成示范辐射效应。

第二条预算申报及评审

示范中心应按照学科建设对于实验教学的质量标准,经过科学测算,及时编制每个会计年度的专项经费预算,经所在院部同意后上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还应符合审慎、节俭原则,符合学校经费管理和经费来源部门相关规定。

学校会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各示范中心的专项经费预算申报材料,示范中心负责人应现场汇报并回答专家的疑问。专家组评审后形成专家意见,明确对各示范中心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的先后顺序,以及建议批准的立项额度。

第三条项目申请及立项

按照专家组意见向学校提出专项经费申请。在学校批复专项经费后,结合专家组意见,向各示范中心分配专项经费。

第四条项目执行

示范中心应严格按照专项经费预算的要求及学校财务制度执行项目,确保专项经费用于示范中心本科实验教学的运行、发展和改革上。

示范中心主任对专项经费承担直接责任。示范中心所在院部分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对专项经费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经费使用范围

专项经费一般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一)示范中心开展本科实验教学改革所需的耗材采购费用、设备维修维护费用,以及突**况下为确保教学急需的少量设备采购费用;

(二)示范中心新建创新性实验课程、开放性实验课程、虚拟仿真实验课程等涉及的业务费用;

(三)示范中心主办以及支持师生参加实验教学相关的学术活动、学生科创活动涉及的业务费用、差旅费用;

(四)示范中心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涉及的业务费用、差旅费用、评审费用;

(五)示范中心开展其他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的费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示范中心日常行政支出;

2.示范中心本科实验教学以外的支出;

3.应纳入学校其他专项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项目总结及检查

示范中心应在每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向学校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及专项经费项目决算。

学校会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中心的年度总结报告等材料开展检查。

第七条其他

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专项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